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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力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2-03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
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格力博(江苏)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 计师事
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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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
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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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如需) ;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四)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五)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六)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七)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 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任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
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
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
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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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
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
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
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
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
并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 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任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
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六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七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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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 10 年。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 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二十一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二十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
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
前完成选聘工作。除第二十条所述情形,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
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 10 天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
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
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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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应当向股
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
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章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其
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第二十九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
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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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准。如本制度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中,“以下”、“内”包括本数,“超过”、“低于”不包
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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