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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力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2-03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业务规
则、《公司章程》和本细则,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也是公司有关战略规划和投资管
理方面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
分而专业化的研论;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
踪。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设召集人一名。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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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 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补
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成员出席的,视
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成员职务。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在会议召开前三日,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
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等通知各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
三日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战略委员
会成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成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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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
方式等。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成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有书面形式的记录并
由参加会议的成员签字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中,“以上”、“以下”、“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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