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0 证券简称:格力博 公告编号:2024-102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召 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 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基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生产经营发展和流动周转资金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申 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或等值外币(含本数,最终以 各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额度期限自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滚动 使 用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在上述审批的授信额度范围内,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常州中吴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常州中吴支行”)申请授信业 务。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格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格腾”)、常州维卡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卡”)与工行 常州中吴支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上述授信业 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 54,000 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格腾及维卡此次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公司需在格腾及 维卡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 二、被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陈寅 3.设立日期:2002 年 7 月 2 日 4.注册资本:48,925.9543 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 65-1 号 6.经营范围:电动工具、手工具、园林工具、空压机、清洗机、 发电机组、非道路用车、家用电器配件的制造,销售自产产品,自 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销 售;家用电器制造;电子产品销售;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智能机 器人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消毒 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 品);广告发布(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7.担保方与公司的关系:格腾及维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8.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2023 年度/2023 年 12 月 31 2024 年 1-9 月/2024 年 9 月 30 项目 日(单体,经审计) 日(单体,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8,763,366,653.72 9,498,884,176.30 负债总额 3,778,466,615.84 4,539,622,624.52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671,142,913.08 1,842,294,727.43 流动负债总额 3,112,450,929.19 3,836,993,147.00 净资产 4,984,900,037.88 4,959,261,551.78 资产负债率 43.12% 47.79% 营业收入 2,601,259,070.43 2,709,823,346.43 利润总额 -242,926,836.55 17,298,882.84 净利润 -167,037,442.35 56,825,575.95 9.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格腾、维卡分别与工行常州中吴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吴支行 2.保证人:常州格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常州维卡塑业 有限公司 3.债务人: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4.被保证的主债权: (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4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7 年 12 月 24 日期间( 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 日),在人 民币 540,000,000.00 元(大写:伍亿肆仟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工行常 州中吴支行依据与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 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 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 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 (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 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2)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 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其中主债权币种为外币的,按照工行常州中吴支行公布的外汇 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资金;涉及贵金属租借的,按照贵金属租借合 同约定的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折算为人民币资金的折算公式折算 (贵金属租借合同约定的折算方式于主债权确定之日不适用的,为 本条之目的,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按对应贵金属品种在主债权确定 之日前一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日的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资金)。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 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 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 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 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7.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保证期间为自主 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工行常 州中吴支行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 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工行常州中吴 支行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工行常州中吴 支行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工行 常州中吴支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 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经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额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在上述额度内尚未发生实际担保额。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239,35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126,657.23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8.15%。 五、备查文件 1.格腾与工行常州中吴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0110500006-2024 年二营(保)字 0177 号); 2.维卡与工行常州中吴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0110500006-2024 年二营(保)字 0176 号)。 特此公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