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3 证券简称:泰恩康 公告编号:2024-010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2 月 5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2 月 5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2 月 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2 月 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泰山北路万吉南二街 8 号 A 幢三楼 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网络投票: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召集人: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郑汉杰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65,581,22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9.09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54,594,99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6.503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0,986,2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5941%。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25,497,500 股,其中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1,985,118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 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23,512,382 股。)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0,986,33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0,986,2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5941%。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选举郑汉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62,225,239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630,34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531%。 表决结果:通过。 郑汉杰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孙伟文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62,225,239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630,34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531%。 表决结果:通过。 孙伟文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陈淳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62,225,239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630,34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531%。 表决结果:通过。 陈淳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李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62,225,239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630,34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531%。 表决结果:通过。 李挺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选举彭朝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62,225,239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630,34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531%。 表决结果:通过。 彭朝辉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沈忆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61,645,239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2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050,34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738%。 表决结果:通过。 沈忆勇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陈小卫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61,895,239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300,34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494%。 表决结果:通过。 陈小卫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选举林姿丽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61,975,239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380,34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775%。 表决结果:通过。 林姿丽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梁瑛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61,645,239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2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050,34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738%。 表决结果:通过。 梁瑛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方案 的议案》 回 避 表 决 情 况 :股 东 郑 汉杰 、 孙 伟 文回 避 表 决 ,回 避 表 决 的总 股 份 为 154,594,890 股。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986,33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86,33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65,581,2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86,33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65,581,2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86,33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65,534,2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16%;反对 46,9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39,3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5727%;反对 46,9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73%;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议案》 8.0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65,534,2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16%;反对 46,9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39,3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5727%;反对 46,9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73%;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0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165,534,2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16%;反对 46,9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39,3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5727%;反对 46,9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73%;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65,534,2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16%;反对 46,9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39,3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5727%;反对 46,9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73%;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65,534,2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16%;反对 46,9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39,3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5727%;反对 46,9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73%;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0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65,534,2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16%;反对 46,9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39,3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5727%;反对 46,9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73%;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韵雯、李德齐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 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