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1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11 第五章 董事会................................................................................3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7 第七章 监事会................................................................................6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6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7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7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80 第十二章 附则................................................................................81 2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在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929985760。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37,790,000 股,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amelot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清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安丰工业园盈富工 3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业区 M1-04,05A 号地。邮政编码:51154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1,139,96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依照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变 更办法执行。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调整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4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二章 经 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服务时代技术变革与产业升级, 为全球电子与新兴产业提供优质电路板,为股东、员工及社会创造 价值及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新型电子元器件 (混合集成电路及精细印刷电路板;电子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产品国内外销售;零售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 三章 股 份 第 一节 股 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等情况如下: 5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认购的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李继林 32,720,000 32.72% 净资产折股 2019.08 2 麦睿明 14,890,000 14.89% 净资产折股 2019.08 3 叶庆忠 12,020,000 12.02% 净资产折股 2019.08 长江晨道(湖北) 4 新能源产业投资合 8,200,000 8.20% 净资产折股 2019.08 伙企业(有限合伙) 5 周 敏 7,790,000 7.79% 净资产折股 2019.08 6 叶劲忠 7,480,000 7.48% 净资产折股 2019.08 深圳市科金联道智 7 盈投资合伙企业 5,000,000 5.00% 净资产折股 2019.08 (有限合伙) 共青城凯美禄投资 8 合伙企业(有限合 4,100,000 4.10% 净资产折股 2019.08 伙) 广西桂深红土创业 9 3,000,000 3.00% 净资产折股 2019.08 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 10 1,000,000 1.00% 净资产折股 2019.08 团有限公司 南宁红土邕深创业 11 1,000,000 1.00% 净资产折股 2019.08 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红土创业投资 12 1,000,000 1.00% 净资产折股 2019.08 有限公司 6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认购的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厦门红土创业投资 13 1,000,000 1.00% 净资产折股 2019.08 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14 超兴投资合伙企业 800,000 0.80% 净资产折股 2019.08 (有限合伙) 合计 100,000,000 100% —— —— 第二十条 公司现时股份总数为 151,139,968 股,设立时发行 的股份总数为 100,000,0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公司关联人除外)取得本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二节 股 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7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 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 8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 三节 股 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9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 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10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 四章 股 东和股东会 第 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11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要求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 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 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证券法》及有关保护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2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无效。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 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或全资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所在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或全资子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监事会(或监事)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监事会(或监事)执行职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所在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或全资子公 13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或全资子公司董事会(或董 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董事)收到 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或全资子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或全资子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14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 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 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 事务的,适用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及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第 二节 股 东会的一般规定 15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长期回报规划及其的修 改或变更;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6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业务规则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除上述职权外,公司治理及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其 他事项由股东会授予董事会行使审批职权。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 17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 知中确定的地点。 18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会会议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 三节 股 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19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 反馈意见。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 20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发布股东会会 议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 四节 股 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21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 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会议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 临时提案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会议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22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 东会会议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会议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会议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23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股东会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变更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 开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 五节 股 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会会议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会议、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24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 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25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会议 26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会议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27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第 六节 股 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28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29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让; (十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的修改或 变更;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前款第一项所述减少注册资本,包括按照股东持股比例相应减 少股份的情形及减少特定股东持有股份的情形。前款第六项、第十 项所述事项,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选举事项及其他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30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在股东会 审议前,主动提出书面回避申请;非关联股东有权在股东会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会议主持人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决定是否回避。会议主持人 不能确定相关股东是否回避或股东对会议主持人作出的是否回避 决定有异议时,由全体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表决决定相关股东是否回避。 (二)关联股东未获准参与表决而擅自参与表决,所投之票按 作废票处理。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 31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 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 薪酬;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董事、监事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 (二)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32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还应当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 见,并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公司应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前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 够的了解。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会议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 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监 事的股东会会议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 (四)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会 议通知公告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并保 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在召开股东 会会议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深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深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 取消该提案。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33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可以集中使用。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 分开进行选举。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 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 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 (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 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监 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 得票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 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会议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会 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 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 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会会议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会会议应选出的 董事、监事人数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 会会议上对缺额的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34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会议上进行 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其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35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会议变更前次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36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会议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 五章 董 事会 第 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37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并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38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四)本人及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本人近亲属及其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本人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不得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但是有关事项已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除外;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 (六)不得未向股东会报告且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并对公 39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 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 撤换。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40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如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 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除上述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被解除职务、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被解除职务、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后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被解除职务、辞职生效或任 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〇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 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 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 41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 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 容。 第一百〇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设独立董 事三名,其中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权、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 任,保证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职务。 第 二节 董 事会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42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长期回报规划及其的修改或 变更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43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 的授权范围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业务规则规 定必须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外,董事会可以将非重大事项的审批职 权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并在本章程中予以明确约定。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以及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的经 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力资 源战略、社会责任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及重大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44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出建议; (四)审议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对 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就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45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就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采取年度绩效与履职评价的方式进行,绩效与履职评价结果是确定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激励方案的重要依据。上年度绩 效与履职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董事与高级管理 人员,当年度不得调涨薪酬标准。 提名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 经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 46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对其任职资格进 行审核; (四)就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发生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拟进行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废料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对外捐赠)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47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等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及关联交易除外)的内部审 批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 10%的,董 事长有权审查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的,由 董事会审议批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董事 长有权审查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 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董事长有权审查决定;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董事长有权审查决定;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48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由 董事会审议批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董事长有权审查决定;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上述事项(委托理财除外)中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 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审批权限 标准。已按照前述条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 交易金额适用上述审批权限标准。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述规定履 49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豁 免等,无需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的决策权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 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交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股东会违反财务资助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 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及情 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50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 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 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 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及情节的 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1、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长审查批准,但交易对方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交易对方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交易对 方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的 除外(该等情形须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 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51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 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五)资产抵押(质押)的决策权限: 1、公司抵押(质押)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适用上述第 (三)项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2、公司抵押(质押)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资产账面金 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30%的,由董事长审 查批准;超过该限额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长可以将其上述决策权限授权给总经理。 (六)对外融资(不含发行股份、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融资)的决策权限: 1、公司单笔融资合同或综合授信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 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的融资事项,由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 52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公司单笔融资合同或综合授信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 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融资事项,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3、公司单笔融资合同或综合授信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 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50%以上的融资事项,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决策权限 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董事 会审议决定: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 者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 2、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公司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总经理 审查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的变更亦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决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53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监事会、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至少应提前两 日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但 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董事会除外。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54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名称;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 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书面表决方式。 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 55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频会议、电话会议、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议程、审议的议案名称、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 言要点和主要意见(涉及通讯表决方式的,以董事的书面反馈意见 为准)、对议案的表决意见; 56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 六章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 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57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 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 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58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的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 任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 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 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 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 交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 和义务; 59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本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七章 监 事会 第 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60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 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 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的薪酬考核由监事会采取年度绩效与履职评价的方式进 行,绩效与履职评价结果是确定监事薪酬以及其他激励方案的重要 依据。上年度绩效与履职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 监事,当年度不得调涨薪酬标准。 第 二节 监 事会 61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 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方 式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62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应保存十年。 63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名称;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 八章 财 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 一节 财 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 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送并 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64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所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65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 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 意见。在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中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 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 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 额和比例。 当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或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数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形式 66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 许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前述利润分配原则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 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或根据年度股东 会决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 1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 10%以上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 3、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时的现金分红比例 67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款第(3)项规定处理。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详细分析及充分考虑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量 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公司资金的收支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因 素,在此基础上合理、科学地拟订具体利润分配预案,并可在拟订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时就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 额上限等提出建议方案,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 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8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及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建议 方案(如有),并作出决议。 3、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及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 建议方案(如有)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召开涉及利润分配的 股东会会议时,应根据《公司法》、本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会议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会会议 时,应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 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 解释与说明。 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 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资金使用规划及用途、以及下一步为增 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4、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 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5、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建议方案(如 有)后,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 的中期分红方案。 6、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 69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 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 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 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 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 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 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 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为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 70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东参加股东会会议提供便利。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 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 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九)公司未来股利分配规划的制定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制 定未来的分红回报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批准。 (十)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 1、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71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2、若公司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第 二节 内 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 三节 会 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 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 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 72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前三十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 九章 通 知和公告 第 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包括电子邮件)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 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传真或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73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传真或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之日为送达日期;被送达人 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被送达人拒绝签收 之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书面邮件方式发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 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该电子邮件进入被送 达人指定的电子邮箱之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在向被送达人预留传真号码成功 发送传真的情况下,以传真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 外遗漏未向 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因此无效。 第 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中的一 家或多家报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 十章 合 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74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一节 合 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 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 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75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但 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 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违反本章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76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 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第 二节 解 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77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 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 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78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 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 79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 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 十一章 修 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 会决议通过 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 主管机 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80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 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 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能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 81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下”、“以内”、“内”、“不超过”,都含本数;“不足”、“低于”、 “多于”、“高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 施,修改时亦同。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