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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禄电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1月)2024-11-23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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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3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4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7

第五章 会议召开及表决 .................................................................. 8

第六章 会议记录.............................................................................12

第七章 决议的披露及执行..............................................................13

第八章 附 则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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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议事的规范性,更好地行使职权,履行监督、保

障职能,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和《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会

选举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民主方式选举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

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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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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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

别提前十日和两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

    (一)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进行

确认。

    (二)情况特殊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不受上

述时间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向监事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主席应在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

时监事会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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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名称;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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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

日的三日前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

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监事的认可

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监

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认为议案不明确、不具体或会议资料不完整

的,可以联名书面向监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监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若以专人送出的,则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被送达人签收之日为送达日期,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

由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被送达人拒绝签收之日为送达日

期;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在向被送达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码成功

发送传真的情况下,以传真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若以书面邮件发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若以电子邮件方式

发出的,以该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的电子信箱之日为送达日

期。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第九条 公司监事单独或联合可提出议案。

    第十条 议案的内容必须是监事会有权审议的事项,即本规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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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所列各项。

    第十一条 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在收

到议案后,应在五日内审查。

    经审查,监事会主席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议案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通知提案人其提案已被受

理,并准备提交监事会会议予以审议;

    (二)议案表达不清,不能说明问题的发回提案人重新作出;

    (三)所提议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事项的,建议提案

人向有关个人或机构提出。

                       第五章 会议召开及表决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举行,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应以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为前提,

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回传表决票等确认在会议中发表的意见,并计算出

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监事会会议采用通讯表决方式或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开会

的,以通讯方式参会的监事应当在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有效时限内以传

真或其他方式回传其签署的表决票及其他需签署的会议文件。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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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监事会的监事擅自中途退席,应视为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如

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继续参加会议,该退席监事不计入监事会会议出

席人数。如因该监事的上述行为导致监事会会议出席人数不足《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会议举行条件的,该次监事会会议应立即终止。

    第十四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

议签到表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见的指示;

    (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如委托

人在委托书中已经表明其表决意见,受托人代为表决时不得作出与委

托书不同的表决意见。

    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表决意见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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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委托;

    (二)一名监事仅能接受不超过一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

托已经接受一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

他监事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职

工代表大会或公司职工通过其他民主方式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监事可以自由发言,但发言时间不宜超过 10 分钟,监

事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

会接受质询或答复。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

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

议。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监事认为议案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

向监事会提出延期审议该事项,监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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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所有监事应对议决事项发表如下之一意见: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

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表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现场表决应当场作出;通讯表决应以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最后时间为表决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之内未按照会

议通知中的方式予以表决的,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填写表决票。监事会召集

人负责组织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

    (二)监事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需表决的议案名称;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分发给出席

会议的监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收回。

    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投票的监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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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代其受托的监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监事代理人姓

名及身份证号两栏中填写相关信息。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

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表决结果;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规定的表

决时限结束后的三个小时内,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视为其放弃表决权,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

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监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议程、审议的议案名称、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
要点和主要意见(涉及通讯表决方式的,以监事的书面反馈意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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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对议案的表决意见;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
的监事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
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监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监事会召
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监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
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表、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监事会会议档案
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决议的披露及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交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
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工作人员、董事会秘书等负有对决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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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
事会的决议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
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监
督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包括
监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
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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