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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禄电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11月)2024-11-23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 2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 5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 9
第五章   罚    则 ............................................................................................................. 10
第六章   附    则 ..............................................................................................................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或“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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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按照

本制度的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报备工作;相关内幕信息的

内部报告事宜,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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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开展重大收购、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

份、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公司被要约

收购;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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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十三至十七项在公司发行了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包括可

转债)时适用。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

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

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

购人或者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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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

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

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附件 1 格式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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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须经常

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

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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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还应当按照附件 2 格式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

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包括:

     (一)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要约收购;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高比例送转股份(指公司每十股送红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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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达到或者超过五股);

     (七)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八)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九)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报备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

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

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有)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

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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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等必要方式明确告知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

定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

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

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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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出现下列违

规情形,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反

本制度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并予以处分,必要时向有关监

管部门举报并追究法律责任:

     (一)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内幕信息;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的;

     (四)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违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以及证券监管机构

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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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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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股票代码:301282                       股票简称:金禄电子                       内幕信息事项:

       姓          证   证   知             所                                                                           登          股             通
                                  与上市                       亲属关   亲属关系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所属
序     名/    国   件   件   情             属          关系                                                             记   登记   东   联系      讯
                                  公司关         职务          系人姓   人证件号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单位
号     名     籍   类   号   日             单          类型                                                             时    人    代   手机      地
                                    系                           名        码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类别
       称          型   码   期             位                                                                           间          码             址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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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名称

    交易所处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经审阅,我们确认上述内容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参与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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