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禄电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11月)2024-11-23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一般规定............................................................................................................ 1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 2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 7
第五章 附 则 .................................................................................................................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均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
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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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
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公
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
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
信息的义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重大信息。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定熟
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内部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认可。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
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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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
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1、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及股东会决议
等重要文件;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独立董事声明
(如有)、意见及报告;
3、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4、《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包括购买
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废料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对
外捐赠)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
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资产抵押(质
押)、对外融资、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
5、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6、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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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8、资产被抵押或质押;营业用主要资产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9、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金额 500 万元以上)
的违约情况;
10、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金额 500 万元以上);
11、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12、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13、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4、涉及公司的所有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15、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16、发生大额赔偿责任(金额 500 万元以上);
17、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金额 5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
18、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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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20、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21、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22、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银行账户被冻结;
23、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指 30%以上的变
动);
24、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5、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较大影响的额外收益(金额 100 万元以
上)及单笔 100 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
26、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7、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自主变更;
28、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9、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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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31、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32、行政处罚事项;
33、发生重大环境、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事故;
34、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35、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或即将发生
以下情形时,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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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
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
息相关的合同、有权机关出具的文件、法律文书、情况说明等。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知悉须
内部报告的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在当日或次日以电话、即时通讯工具、
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
件原件或复印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判断该信息是
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则应立即向董事长汇报,董事长应当
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外签
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经办人员在签署
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
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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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涉及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的审核、披露程
序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重大信息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
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如
需)。
第十一条 发生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或报
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
的,由该部门或该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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