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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星医疗: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4-04-22  

证券代码:301290          证券简称:东星医疗          公告编号:2024-034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依照自身
实际治理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拟对《公司章程》中的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的其他情形除外。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会议记录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资 料 一 并 保 存 ,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10
为10年。                             年。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项;
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度;
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十三)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案;
事项;                                   (十三)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事项;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重大交易                        (一)重大交易
    公司发生的交易(交易的定义依          公司发生的交易(交易的定义依
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受赠现     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受赠现
金资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金资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保和资助等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以及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达到     以及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批准:                             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财务资助                       (二)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董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中,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中,
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     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
批准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在董事     批准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三)对外担保                       (三)对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中,本章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中,本章
程第四十四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     程第四十四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
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     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四)关联交易                       (四)关联交易
    除本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         除本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外,公司与     议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外,公司与
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     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
元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     元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且成交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且成交
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公司    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公司
董事会作出决议。                     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
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为10年。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 会 会 议 记 录 作 为 公 司 档 案 保 存 10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年。                                           10年。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关法律、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进行编制。                                     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如下:                                       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护投资者合法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权益,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
策。                                           策。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
隔                                             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
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但应当优先采用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但应当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
    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        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经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经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内容和条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内容和条
件                                  件
    1. 利润分配的顺序                   1. 利润分配的顺序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
求的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分    求的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分
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具备现金分红条    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                                配。
    2. 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2. 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
下条件:(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   下条件:(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   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在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在
下一会计年度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下一会计年度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            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因实施或    金支出等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因实施或
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    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
备等行为或发生或预计发生其他特殊    备等行为或发生或预计发生其他特殊
情况需要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情况需要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
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
现金分红政策: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政策: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比例最低应达到80%;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比例最低应达到40%;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    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以按照第(3)项规定处理。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3)项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规定处理。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在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任何3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
配的利润不少于该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股利之和。
配利润的30%。                           3. 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3. 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公司可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的
     公司可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的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取股票方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取股票方    式分配股利的条件为:(1)公司经营
式分配股利的条件为:(1)公司经营   情况良好;(2)因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情况良好;(2)因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者公司有重大投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者公司有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具有成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具有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因素,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有利于公
因素,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有利于公    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3)公司的现
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3)公司的现   金分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
金分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
规定。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程序和机制
和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确定的利润
况、资金需求和本章程的规定制订合    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
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    润分配具体方案。在遇到自然灾害等
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    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
监事会应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    境发生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出现,并
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已经或即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    不利影响的,公司经详细论证后可以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
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       公司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整时,应详细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方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    的必要性、可行性,充分听取独立董
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事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调
决权的1/2以上通过。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有关法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律、法规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后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权的2/3以上通过。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五)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审议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就    和披露
利润分配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发表    况、资金需求和本章程的规定制订合
明确意见。                          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
    独立董事可以征求中小股东的意    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对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
会审议。                            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董事会在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      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真、邮件或者投资者交流平台等多种    配方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的问题。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相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在审议利润分配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权,其中,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    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    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程序和机制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确定的利润    露。
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以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
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
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
在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    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
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等    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
特殊情况出现,并已经或即将对公司    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公司    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
经详细论证后可以对既定利润分配政    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
策作出调整。                        正。
    公司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时,应详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
细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必要性、    真、邮件或者投资者交流平台等多种
可行性,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调整后的利润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分配政策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问题。
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经出席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过。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   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制是否完备;(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
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
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   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
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尽职   措等;(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
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   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
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
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明。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修订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其他事项说明

   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办理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项
的工商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24年4月)。



特此公告。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