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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星医疗: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19  

证券代码:301290              证券简称:东星医疗       公告编号:2024-

088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9日(星期四)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
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长扬路24-4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万世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 次 会 议 现 场 出 席 及 网 络 出 席 的 股 东 和 股 东 代 表 共 83 人 , 代 表 股 份
32,278,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09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31,954,2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2.381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
东代表共76人,代表股份323,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2%。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6
人,代表股份323,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2%。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76人,代表股份323,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2%。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198,4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34%;

反对 7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27%;弃权 4,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4,2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4186%;反对 7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1918%;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9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212,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68%;
反对5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6%;弃权6,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8,2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7420%;反对5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052%;弃权
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529%。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王永强律师、曾雪荧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星
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