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巨丰:董事会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分析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分析方法与估值分析目的的相关性及估值分析结论的公允性的说明2024-06-03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分析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分析方法
与估值分析目的的相关性及估值分析结论的公允性的说明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通过下属全资子公司
景丰控股有限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纷美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纷
美包装或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发起自愿有条件全面要约或者通过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形
式现金收购纷美包装已发行股份(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除外)(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洲评估或估值机构)为本次交易编制了《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因收购拟
了解纷美包装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估值分析报告》(东洲咨报字[2024]第 1110
号))。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所
提供的本次交易相关估值分析资料后,就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分析假设前提的合理
性、估值分析方法与估值分析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估值分析结论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1、估值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估值机构为东洲评估,东洲评估具有相关业务资格,选聘程序合法、
合规。估值机构及其经办估值人员与公司、标的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各方均不存
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估值分析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估值机构对本次要约价格合理性分析所设定的估值分析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
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估值对象的实际情况,
估值分析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估值分析方法与估值分析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估值分析目的是为本次交易定价提供公允性分析,估值机构分析的对象与委托
一致;估值机构在估值分析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估值分析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
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公司实际情况的估值分析方法,选用的
参照数据、资料可靠。估值分析方法选用恰当,估值分析结论合理,估值分析方法与估
值分析目的相关性一致。
4、估值分析结论的公允性
估值机构分析对象与委托一致;估值机构在估值分析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程序,遵
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本次交易情况的估值
分析方法;估值分析结果客观、公正,具有公允性。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
估值分析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分析方法与估值分析目的的相关性及估值分析结论的
公允性的说明》之盖章页)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