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巨丰: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2024-06-03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通过下属全资子公司
景丰控股有限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纷美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纷
美包装或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发起自愿有条件全面要约或者通过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形
式,以现金收购纷美包装已发行股份(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除外)(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二条规定,经董事会核查,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
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
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
形。
因此,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
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十二条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