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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坤环境: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10  

证券代码:301305             证券简称:朗坤环境         公告编号:2024-041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0 日
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桥社区坪桥路 2 号朗坤科
技园公司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建湘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共计3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6,823,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691%(已剔除公司回购股数,下同)。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投票(或授权现场代表)的股东10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93,15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317%。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3,665,1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4%。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21,740,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6%。其中:通过现场(或授权
现场代表)投票的中小投资者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2,355,5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083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9,385,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17%。

    3、除监事源晓燕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外,公司董事、其他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均
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深圳)律
师事务所律师叶兰昌、罗晋航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62,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76%;反
对52,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48%;弃权8,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79,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183%;反
对52,3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8%;弃权8,9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09%。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26,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64%;反
对88,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60%;弃权8,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43,0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508%;反
对88,7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082%;弃权8,9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09%。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26,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64%;反
对88,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60%;弃权8,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43,0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508%;反
对88,7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082%;弃权8,9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09%。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60,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59%;反
对54,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65%;弃权8,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77,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091%;反
对54,3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00%;弃权8,9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09%。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60,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59%;反
对52,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48%;弃权10,9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77,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091%;反
对52,3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8%;弃权10,9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501%。

(六)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60,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59%;反
对62,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37%;弃权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77,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091%;反
对62,7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886%;弃权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3%。

(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60,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59%;反
对62,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37%;弃权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77,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091%;反
对62,7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886%;弃权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3%。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26,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64%;反
对88,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60%;弃权8,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43,0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508%;反
对88,7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082%;弃权8,9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09%。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15,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70%;反对
106,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09%;弃权2,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32,0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002%;反
对106,1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883%;弃权2,5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1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01,426,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6.8197%;反对86,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43%;弃
权15,3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13.1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43,0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508%;反
对86,7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990%;弃权10,9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501%。

    邓承军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60,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59%;反
对62,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37%;弃权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77,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091%;反
对62,7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886%;弃权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叶兰昌、罗晋航

    3、结论性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
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