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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坤环境: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2024-10-11  

证券代码:301305          证券简称:朗坤环境          公告编号:2024-081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
                               披露公告

     股东深圳华迪光大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广东千灯华迪股权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广州盛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六脉资江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贵州沛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资江凯源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贵州享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
 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近日,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收到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287.64 万股(占剔除本公告披露日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
量后公司总股本的 9.51%)的股东深圳华迪光大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华迪光大”)、广东千灯华迪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千
灯华迪”)、广州盛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盛隆”)、广州
六脉资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六脉资江”)、贵州沛硕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贵州沛硕”)、广州资江凯源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资江凯源”)和贵州享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贵州享硕”)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以上
七位股东预计自公司发布本公告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拟通过集中竞价或
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7,220,0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2.96%,
占剔除回购股份后的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3%。

    股东华迪光大、千灯华迪、广州盛隆、六脉资江、贵州沛硕、资江凯源和贵
州享硕具有一致行动关系,上述七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287.64 万股(占剔
除本公告披露日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 9.51% ),为公司合计持
股 5%以上股东。

       一、股东基本情况

    1、减持股东:华迪光大、千灯华迪、广州盛隆、六脉资江、贵州沛硕、资
江凯源和贵州享硕。上述股东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如下:

    华迪光大、千灯华迪、六脉资江、资江凯源的基金管理人为广东华迪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广州盛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东华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享
硕和贵州沛硕的基金管理人为广东华迪新能源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华迪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和广东华迪新能源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穿透后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
制。

    2、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华迪光大              735.44               3.06%
       2               贵州享硕              425.94               1.77%
       3               千灯华迪              342.00               1.42%
       4               广州盛隆              341.28               1.42%
       5               六脉资江              244.03               1.01%
       6               贵州沛硕              159.59               0.66%
       7               资江凯源               39.36               0.16%
                合计                         2,287.64             9.51%

注:1、上述持股比例已剔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回购专户中的股份(2,903,896 股);

    2、上述数据的明细与合计数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取舍不同而产生。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主要内容

    1、减持股东名称:华迪光大、千灯华迪、广州盛隆、六脉资江、贵州沛硕、
资江凯源和贵州享硕
    2、减持原因:自身经营需要

    3、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4、拟减持的股份数量及比例:在上述减持期间内,华迪光大、千灯华迪、
广州盛隆、六脉资江、贵州沛硕、资江凯源和贵州享硕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
7,220,0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2.96%,占剔除回购股份后的公司总股
本比例不超过 3%),并按各自持股数量的比例等比例进行减持,减持数量均不超
过其持股数量的 31.54%。

    5、减持期间:自本次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即(2024 年 11 月 4 日至 2025 年 2 月 3 日)。

    6、减持价格区间:按照市场价格决定。

    7、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

    (二)承诺事项

    本次拟减持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股东华迪光大、千灯华迪、广州盛隆、六脉资江、资江凯源承诺:

    “1.1 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1.2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
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1.3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则的
规定。
    1.4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
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
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本企业违反前述责任致使发
行人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申报 IPO 前 12 月内新增的股东贵州享硕、贵州沛硕承诺如下:

    “1.1 本人/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自取得之日起 36 个月内(自发行
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三年内),且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
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2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
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1.3 本人/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单位减持发行人的
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减持规则的规定。

     1.4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本单位出售股票收
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
账户。如因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本单位怠
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本单位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
相应款项。因本人/本单位违反前述责任致使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
本人/本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
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三)本次拟减持股东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不得减
持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将根据市场等情况决定是否实施本
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上述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
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华迪光大、千灯华迪、广州盛隆、六脉资江、贵州沛硕、资江凯源
和贵州享硕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