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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坤环境: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11  

证券代码:301305             证券简称:朗坤环境          公告编号:2024-097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1 日

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桥社区坪桥路 2 号朗坤科
技园公司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建湘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共计23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7,540,7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845%(已剔除公司回购股数,下同)。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投票(或授权现场代表)的股东6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80,80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747%。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6,737,6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098%。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3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12,457,7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63%。其中:通过现场(或授权
现场代表)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 。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中 小投 资 者 229名 , 代表 有 表 决权股份数

12,457,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63%。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兰昌、罗晋航见证了本次会议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51,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76% ; 反对

4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94%;弃权50,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1,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472%;反对4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337%;弃权5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91%。

    回避情况:股东陈建湘、张丽音、杨友强、廖婕、深圳市建银财富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深圳市朗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合计
91,003,000股,上述股东持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

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330,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1%;反对
199,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7%;弃权1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47,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87%;
反对199,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30%; 弃权
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883%。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418,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9%;反对

112,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5%;弃权10,3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35,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51%;反对112,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23%;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叶兰昌、罗晋航

    3、结论性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
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