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磊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4-09-18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南 1 号》”)和《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
下:
一、除 1 名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外,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鑫磊
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
籍员工,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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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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