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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唯特偶: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1-0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一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6/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web):www.huashang.cn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唯特偶新材 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对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 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 及《深
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本次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本次会
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 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 行了核
查和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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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12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
于2023年12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发 布的通
知载明了会议的召集人、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
及其他有关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拟 审议议
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24年1月5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 龙岗区
宝龙街道同乐社区水田一路18号唯特偶工业园行政楼8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廖高兵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及其他事项与 《股东
大会通知》所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
的投票方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査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名 册和授
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8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32,806,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5.94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
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数2,900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49%。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 (包括
                                                                      法律意见书


网 络 投 票 方 式 ),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股 份数 32,809,000股 ,占 公司 股本总额的
55.9499%。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下
(不含5%)的投资者(下称“中小投资者”)共计4名,拥有及代表的股 份数
额为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3年
12月2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 在册的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 由股东
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规定
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
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会议记
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相关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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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 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80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7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30%;弃权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 股 东 代 理人 ) 所持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含 网络 投票)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80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7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30%;弃权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 股 东 代 理人 ) 所持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含 网络 投票)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80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7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30%;弃权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股 东 代 理人 ) 所持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含 网络 投票)的
0.000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 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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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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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高树




                                    经办律师:

                                                    郭峻珲




                                                    付晶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