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特偶: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1-05
证券代码:301319 证券简称:唯特偶 公告编号:2024-002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4 年 1 月 5 日(星期五)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水田一路 18 号唯特偶工业
园行政楼 8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廖高兵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2,80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640,000 股的 55.94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2,80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640,000 股的
55.94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640,000 股的 0.004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640,000 股的 0.00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640,000 股的 0.0002%;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58,640,000 股的 0.0049%。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 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2,80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66.666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33.33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2,80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66.666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33.33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2,80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66.666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33.33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郭峻珲、付晶晶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