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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唯特偶: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1-05  

证券代码:301319          证券简称:唯特偶             公告编号:2024-002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4 年 1 月 5 日(星期五)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水田一路 18 号唯特偶工业
园行政楼 8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廖高兵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2,80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640,000 股的 55.94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2,80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640,000 股的
55.94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640,000 股的 0.004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640,000 股的 0.00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640,000 股的 0.0002%;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58,640,000 股的 0.0049%。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 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2,80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66.666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33.33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2,80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66.666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33.33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2,80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66.666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33.33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郭峻珲、付晶晶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