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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唯特偶: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4-08  

证券代码:301319          证券简称:唯特偶           公告编号:2024-018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4 年 4 月 8 日(星期一)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水田一路 18 号唯特偶工业
园行政楼 8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廖高兵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1,93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640,000 股的 54.45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1,92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640,000 股的
54.43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640,000 股的 0.023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640,000 股的 0.02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640,000 股的 0.0000%;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58,640,000 股的 0.0239%。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1,9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2%;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8%;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 ; 反 对 14,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投资微电子焊接材料产能扩建项目及变更、调

整部分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9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2%;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8%;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 ; 反 对 14,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0,7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4%;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6%;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 ; 反 对 14,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唐欣、桑泽林已回避表决,回避股数 1,200,000 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0,7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4%;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6%;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 ; 反 对 14,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唐欣、桑泽林已回避表决,回避股数 1,200,000 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0,7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4%;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6%;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 ; 反 对 14,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唐欣、桑泽林已回避表决,回避股数 1,200,00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郭峻珲、付晶晶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