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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唯特偶: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6/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web):www.huashang.cn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对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本
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
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24年4月2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法律意见书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发布
的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
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
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4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龙岗区
宝龙街道同乐社区水田一路18号唯特偶工业园行政楼8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廖高兵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是2024年5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
会通知》所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査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名册和授权
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8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31,920,2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4.43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股份数100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0.0002%。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包括网
                                                               法律意见书


络投票方式),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920,3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4.4343%。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下(不含5%)
的投资者(下称“中小投资者”)共计3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300股,占
公司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05%。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4年5月7日(股权登记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大会审议事项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审议《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审议《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增加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11、审议《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第1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1项议案至第10项议案均为普
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现场记名投票的结果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
络投票的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
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2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2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2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2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2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2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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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2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2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2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2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2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0.000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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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郭峻珲




                                                    付晶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