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1 证券简称:翰博高新 公告编号:2024-046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2024 年 5 月 23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5 月 23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大禹路 699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照忠先生。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1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94,576,823 股,占公 司总股本(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即 176,985,450 股, 下同)的 53.43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87,631,5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51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 股份 6,945,2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242%。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共 4 人,代表股份 6,945,231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3.9242%。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4,571,5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4%; 反对 2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5,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二)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4,571,5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4%; 反对 2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5,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三)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94,571,5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4%; 反对 2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5,000 股(其中, 2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6,939,9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1%;反对 2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9%;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0%。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571,5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4%; 反对 2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5,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6,939,9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1%;反对 2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9%;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0%。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463,1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8%; 反对 108,6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9%;弃权 5,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6,831,5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33%;反对 108,6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47%;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0%。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571,5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4%; 反对 2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5,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七)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选举张彧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 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同意 94,571,5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4%; 反对 2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5,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6,939,9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1%;反对 2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9%;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段婷、江贯沆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中没有列 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4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3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