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2 证券简称:绿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1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志江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3 月 11 日(星期一)15: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3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3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3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洪梅镇河西工业区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层 VIP 会议室。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及列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35,150,27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3.50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34,957,29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32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92,97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84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194,77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18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8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92,97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840%。 3.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中伦(广州) 律师事务所两名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兼副总经理宋江波出 差请假而未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 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提案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94,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20%;反对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8%;弃权 3,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3,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2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4799%;反对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8515%;弃权 3,25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8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1.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94,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20%;反对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8%;弃权 3,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3,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2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4799%;反对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8515%;弃权 3,25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8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1.03 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94,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20%;反对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8%;弃权 3,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3,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2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4799%;反对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8515%;弃权 3,25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8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1.04 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80,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21%;反对 6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86%;弃权 3,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3,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2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2921%;反对 66,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0393%;弃权 3,25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8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1.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94,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20%;反对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8%;弃权 3,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3,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2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4799%;反对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8515%;弃权 3,25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8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1.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94,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20%;反对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8%;弃权 3,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3,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2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4799%;反对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8515%;弃权 3,25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8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1.07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安排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94,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20%;反对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8%;弃权 3,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3,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2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4799%;反对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8515%;弃权 3,25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8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64,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66%;反对 85,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9,2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0775%;反对 85,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92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992,8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23%;反对 157,3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016%;反对 157,3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79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邵芳律师和杨小颖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