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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通科技: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2024-09-04  

证券代码:301322            证券简称:绿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2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绿通科技”或“发行人”)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 4 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共计 4,4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00%,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10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75%。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原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因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触
发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 4 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延长的承诺,故限售期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
    4、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9 月 6 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东绿
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2678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490,000
股,并于 2023 年 3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
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69,933,799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53,347,377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8%;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
数量为 16,586,422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2%。
    2023 年 5 月 25 日,公司实施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以公司总股本 69,933,79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9.00 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62,940,419.1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合计转增 34,966,899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 69,933,799 股变更为
104,900,698 股。
    2023 年 9 月 6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
量为 1,355,367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1.29%,具体情况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
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2024 年 3 月 21 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解除限售,股份
数量为 42,555,199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40.57%,具体情况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2024 年 5 月 29 日,公司实施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以公司总股本 104,900,698 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227,700 股后
的股本 104,672,99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10.00 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104,672,998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合计转增 41,869,199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 104,900,698 股变更
为 146,769,897 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原限售期为
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因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触发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 4 名股东关于股
份锁定期延长的承诺,故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解除限售的
股份数量共计 4,4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00%,该部分股份将于 2024
年 9 月 6 日(星期五)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10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75%。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50,554,698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4.44%,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96,215,199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 65.56%。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共 4 户,分别包括袁德安、彭丽君、宋江波、廖汉
星,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情况如下:
    “1、本人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自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取得之日(2020
年 12 月 16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前述期限以较
晚者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本人通过东莞市富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遵守东莞市富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所持公司股份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3、如本人在承诺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 6 个
月。
    4、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
    5、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人将遵
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
上述规则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
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
在公司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9 月 6 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4,4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00%,
其中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10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75%。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4 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总     本次解除限售数       实际可上市流通
序号          股东名称                                                                       职务
                               数(股)           量(股)            数量(股)
  1            袁德安             1,995,000            1,995,000            498,750      董事、副总经理
  2            彭丽君             1,050,000            1,050,000            262,500      董事、财务总监
  3            宋江波               945,000              945,000            236,250      董事、副总经理
  4            廖汉星               420,000              420,000            105,000           董事
             合计                 4,410,000            4,410,000          1,102,500             -
      注:
      (1)鉴于上述股东均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此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 25%;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上述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减数量(+,-)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50,554,698           34.44       -1,102,500     49,452,198                33.69
其中:高管锁定股                       0          0.00      +3,307,500       3,307,500                 2.25
        首发前限售股        50,554,698           34.44       -4,410,000     46,144,698                31.44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96,215,199           65.56      +1,102,500      97,317,699                66.31
三、总股本                 146,769,897          100.00          -         146,769,897                100.00
      注: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2024 年 8 月 27 日作为股权登记日的股
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
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
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东承诺的要求;截至本核
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中作出的各项承诺。公司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并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
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3、结算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