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 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通科技”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绿通科技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 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具体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东绿 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2678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490,000 股, 并于 2023 年 3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69,933,799 股 , 其 中 有 流 通 限 制 或 限 售 安 排 的 股 份 数 量 为 53,347,377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8%;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 数量为 16,586,422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2%。 2023 年 5 月 25 日,公司实施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以公司总股本 69,933,79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9.00 元(含 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62,940,419.1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合计转增 34,966,899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 69,933,799 股变 更为 104,900,698 股。 2023 年 9 月 6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 量为 1,355,367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1.29%,具体情况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 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2024 年 3 月 21 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解除限售,股份 数量为 42,555,199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40.57%,具体情况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2024 年 5 月 29 日,公司实施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为:以公司总股本 104,900,698 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227,700 股后的股本 104,672,99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10.00 元(含 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104,672,998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合计转增 41,869,199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 104,900,698 股变 更为 146,769,897 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原限售期为 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因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触发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 4 名股东关于股 份锁定期延长的承诺,故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解除限售的 股份数量共计 4,4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00%,该部分股份将于 2024 年 9 月 6 日(星期五)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10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5%。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50,554,6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4.44%,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96,215,199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为 65.56%。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共 4 户,分别包括袁德安、彭丽君、宋江波、廖汉 星,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情况如下: “1、本人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自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取得之日(2020 年 12 月 16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前述期限以较 晚者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本人通过东莞市富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遵守东莞市富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所持公司股份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3、如本人在承诺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 6 个 月。 4、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 5、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人将遵 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上述 规则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 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 在公司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9 月 6 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4,4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00%, 3、其中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10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75% 4、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4 户。 5、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实际可上市流通 序号 股东名称 职务 总数(股) 数量(股) 数量(股) 1 袁德安 1,995,000 1,995,000 498,750 董事、副总经理 2 彭丽君 1,050,000 1,050,000 262,500 董事、财务总监 3 宋江波 945,000 945,000 236,250 董事、副总经理 4 廖汉星 420,000 420,000 105,000 董事 合计 4,410,000 4,410,000 1,102,500 - 注: (1)鉴于上述股东均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此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 25%;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上述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增减数量 股份性质 (+,-)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股)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50,554,698 34.44 -1,102,500 49,452,198 33.69 其中:高管锁定股 0 0.00 +3,307,500 3,307,500 2.25 首发前限售股 50,554,698 34.44 -4,410,000 46,144,698 31.44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96,215,199 65.56 +1,102,500 97,317,699 66.31 三、总股本 146,769,897 100.00 146,769,897 100.00 注: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2024 年 8 月 27 日作为股权 登记日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 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东承诺的要求;截至本核 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中作出的各项承诺。公司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并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 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 页) 保荐代表人: 张华辉 高颖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