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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宝新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5-08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
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委员在该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
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
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如因委员辞
职导致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存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辞职后应当继续履职
的情形,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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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增补新的委员
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 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具体应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提名的建议,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经理
层人选予以搁置或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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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在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
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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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在董事会、董事长、主任委员及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临时会
议应在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委员的认可并做好
相应记录。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独立董事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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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
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
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六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
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
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
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
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
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
议。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工作评估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
提供所需资料。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 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 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 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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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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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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