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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宝新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05-08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
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
秘书办公室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依照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
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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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协助对
参与活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依法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
行相应培训,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 熟悉公司的全面情况,包括营运、财务、产品、研发、市场营销、人事等
方面;

    2.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券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相
关政策、法律法规;

    3. 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承
受能力;

    4. 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规范地撰写定期报告和临
时公告等文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
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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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2.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

    3. 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与投资者、投资机构之间建立双向沟通渠道管理,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经营的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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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
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应当提前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
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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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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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
待、安排媒体对公司的采访及公共关系的维系、有关投资者制度建设、筹备会议
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
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
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二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派专人负责
接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
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
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媒体宣传: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
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
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
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
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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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共关系维系:应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
公共关系,及时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传达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
交流、合作关系。

    第三十五条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
议材料,做好股东登记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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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内部控制
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
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
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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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
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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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
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
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公司与调研机
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
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
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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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
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
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
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平台
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
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可在公司章程指定的相应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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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若本
制度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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