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华宝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新能”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 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2024 年 5 月 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和召开地 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 2024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 白松三路与民塘路交叉口西 20 米华侨城北站壹号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15-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2,843,1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016%。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90,166,0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419%。 2. 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677,08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97%。 3. 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二) 召集人 根据《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 司前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 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00 审议并通过了《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826,6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23%;反对 16,4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56,6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9%;反对 16,4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0 审议并通过了《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826,6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23%;反对 16,4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3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56,6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9%;反对 16,4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00 审议并通过了《2023 年年度报告》及《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826,6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23%;反对 16,4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56,6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9%;反对 16,4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00 审议并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826,6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23%;反对 16,4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56,6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9%;反对 16,4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00 审议并通过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826,6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23%;反对 16,4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56,6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9%;反对 16,4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00 审议并通过了《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826,6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23%;反对 5,1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56,6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9%;反对 5,1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1%;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1%。 7.0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826,6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23%;反对 16,4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56,6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9%;反对 16,4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0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826,6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23%;反对 5,1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56,6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9%;反对 5,1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1%;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1%。 9.0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826,6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23%;反对 16,4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56,6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9%;反对 16,4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0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814,9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697%;反对 28,1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44,9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40%;反对 28,1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6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0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 2024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814,9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697%;反对 16,8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82%;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44,9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40%;反对 16,8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89%;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1%。 12.0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792,2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452%;反对 50,8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22,2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76%;反对 50,8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3.0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现金管理额度 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826,6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23%;反对 16,4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56,6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9%;反对 16,4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4.00 审议并通过了《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826,6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23%;反对 16,4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56,6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9%;反对 16,4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5.0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4 年度 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4,556,6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399%;反对 16,4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6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56,6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9%;反对 16,4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孙中伟、温美婵、深圳市钜宝信泰控股有限公 司、深圳市嘉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嘉美惠企业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已回避表决,回避股数合计 88,270,000 股。 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6.0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4 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826,6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23%;反对 16,4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56,6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9%;反对 16,4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7.0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 2023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4 年度薪酬方 案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4,556,6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399%;反对 16,4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6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56,6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9%;反对 16,4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孙中伟、温美婵、深圳市钜宝信泰控股有限公 司、深圳市嘉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嘉美惠企业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已回避表决,回避股数合计 88,270,000 股。 18.0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场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826,6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23%;反对 5,1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9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56,6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9%;反对 5,1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1%;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1%。 19.0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504,61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354%;反对 338,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6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34,61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980%;反对 338,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00《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逐项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0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504,61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354%;反对 338,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6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34,61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980%;反对 338,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0000%。 20.0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504,61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354%;反对 338,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6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34,61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980%;反对 338,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0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504,61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354%;反对 338,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6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34,61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980%;反对 338,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04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504,61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354%;反对 338,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6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34,61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980%;反对 338,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1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05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 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504,61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354%;反对 327,2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524%;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34,61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980%;反对 327,2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49%;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471%。 20.06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504,61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354%;反对 327,2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524%;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34,61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980%;反对 327,2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49%;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471%。 20.07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504,61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354%;反对 327,2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524%;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1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34,61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980%;反对 327,2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49%;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471%。 21.0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504,61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354%;反对 338,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6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34,61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980%;反对 338,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