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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宝新能: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7-0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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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华宝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新能”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
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
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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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和召开地点,对
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式、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
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要求。

     2024 年 7 月 8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白
松三路与民塘路交叉口西 20 米华侨城北站壹号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8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2,791,5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600%。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90,165,9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418%。

     2. 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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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625,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82%。

     3. 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二) 召集人

     根据《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以及公司前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
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
款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778,5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60%;反对 12,99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08,5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27%;反对 12,99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
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778,5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60%;反对 12,99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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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0.01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08,54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27%;反对 12,99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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