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4-07-08
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4-055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8日下午1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中
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8
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4 人,代表股份 92,791,53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6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90,165,934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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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2.741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62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8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9 人,代表股份 4,521,53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1,895,93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9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62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1182%。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24,800,000 股,其中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846,609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
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3,953,391 股。)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
存在尾数差异。)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778,5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0%;反对 12,99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8,5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27%;反对 12,9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
存在尾数差异。)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778,5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0%;反对 12,99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8,5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27%;反对 12,9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
存在尾数差异。)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罗子瑜、彭泽宇律师进行了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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