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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能: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9-25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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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华宝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新能”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
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 召开 本 次股 东 大会, 公司 董事 会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巨 潮资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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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
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和召开地点,对会
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
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式、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
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

     2024 年 9 月 25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
白松三路与民塘路交叉口西 20 米华侨城北站壹号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3,099,9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088%。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90,166,2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420%。

     2. 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933,72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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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二) 召集人

     根据《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以及公司前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
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4 年中期现金分红预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3,058,72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557%;反对 27,94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00%;弃权 1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788,72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62%;反对 27,94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85%;弃权 13,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54%。

     本议案为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3,054,98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517%;反对 31,51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38%;弃权 13,4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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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784,98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87%;反对 31,51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24%;弃权 13,47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9%。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
款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3,036,63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44,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82%;弃权 18,4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766,63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88%;反对 44,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96%;弃权 18,43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6%。

     4.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场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3,036,57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19%;反对 44,6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80%;弃权 18,7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766,57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76%;反对 44,6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49%;弃权 18,72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6%。

     本议案为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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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逐项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552,60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121%;反对 526,26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653%;弃权 2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82,60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674%;反对 526,26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957%;弃权 21,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369%。

     本议案为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552,60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121%;反对 526,26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653%;弃权 2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82,60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674%;反对 526,26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957%;弃权 21,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369%。

     本议案为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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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554,27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139%;反对 524,59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635%;弃权 2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84,27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020%;反对 524,59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612%;弃权 21,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369%。

     本议案为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562,50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227%;反对 525,72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647%;弃权 11,7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92,50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724%;反对 525,72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846%;弃权 11,74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43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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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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