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华宝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新能”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 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 召开 本 次股 东 大会, 公司 董事 会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巨 潮资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 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和召开地点,对会 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 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式、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 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 2024 年 9 月 25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 白松三路与民塘路交叉口西 20 米华侨城北站壹号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3,099,9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088%。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90,166,2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420%。 2. 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933,72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68%。 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二) 召集人 根据《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以及公司前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 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4 年中期现金分红预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3,058,72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557%;反对 27,94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00%;弃权 1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788,72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62%;反对 27,94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85%;弃权 13,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54%。 本议案为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3,054,98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517%;反对 31,51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38%;弃权 13,4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3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784,98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87%;反对 31,51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24%;弃权 13,47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9%。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 款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3,036,63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44,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82%;弃权 18,4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766,63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88%;反对 44,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96%;弃权 18,43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6%。 4.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场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3,036,57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19%;反对 44,6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80%;弃权 18,7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766,57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76%;反对 44,6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49%;弃权 18,72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6%。 本议案为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 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逐项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552,60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121%;反对 526,26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653%;弃权 2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82,60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674%;反对 526,26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957%;弃权 21,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369%。 本议案为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552,60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121%;反对 526,26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653%;弃权 2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82,60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674%;反对 526,26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957%;弃权 21,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369%。 本议案为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554,27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139%;反对 524,59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635%;弃权 2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84,27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020%;反对 524,59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612%;弃权 21,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369%。 本议案为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2,562,50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227%;反对 525,72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647%;弃权 11,7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92,50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724%;反对 525,72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846%;弃权 11,74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43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6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