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10-29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
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
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
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
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
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
仅可用于现金管理的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
操作;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须符合如
下条件:
1、安全性高,如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保本型产品;
2、流动性好,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
1
3、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
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如每年发生数量较多、
频次较高,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可对投资额度进行合理
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履行审议披露程序,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具体操
作事宜。
第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
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
用于理财的闲置募集资金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需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额度有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
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的现金管理额度。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2
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
第十条 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中心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
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将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
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务中心
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
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中心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
情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第五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
财规划并提交公司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审核;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
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
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
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判
断,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
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财
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及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
司损失。
3
(三)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并根
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台账,负责及时将产品协
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六章 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
中正确列报。
第七章 委托理财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监督,并进行事后审计。负责审
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
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审计结果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
的约定,应提请公司及财务中心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
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公司将视具体情况,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4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