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十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涛涛车业”)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 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 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以现场结合 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 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 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 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 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丽水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元路 1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曹马涛先生主持了 本次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 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截至 2024 年 10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结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5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82,509,05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530%。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计 40 名,代表的 股份数 2,449,0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45%。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一)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曹马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曹跃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孙永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关于选举姚广庆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张建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陈东坡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陈军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1、关于选举朱飞剑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朱剑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 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 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 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 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选举曹马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同意 81,924,9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29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864,933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76.1491%。 1.02《关于选举曹跃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同意 82,300,7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47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240,70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1.4926%。 1.03《关于选举孙永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同意 81,855,5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207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95,52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73.3151%。 1.04《关于选举姚广庆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同意 82,300,6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47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240,69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1.4923%。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张建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同意 82,322,9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4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262,90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2.399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关于选举陈东坡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同意 82,322,8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4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262,89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2.3986%。 2.03《关于选举陈军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同意 82,322,8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4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262,89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2.3986%。 3、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关于选举朱飞剑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同意 81,855,3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20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95,39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73.3098%。 3.02《关于选举朱剑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同意 82,300,6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47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240,69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1.4922%。 本所律师及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予以公布。 其中,公司已对上述议案中需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的议案进行单独计 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代其云 负责人:颜华荣 张佳莉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