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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涛涛车业: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26  

证券代码:301345           证券简称:涛涛车业          公告编号:2024-088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决定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详情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上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26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 9:15—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元路 10 号。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马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81,396,0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
下同)108,631,741 股的 74.92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8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8,631,741 股的 73.64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396,0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8,631,741 股的 1.285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396,0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8,631,741 股的 1.28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8,631,741 股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7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396,0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8,631,741 股的 1.2851%。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
    (四)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佳莉律师、代其云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388,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5%;
反对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8,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85%;反对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3%;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佳莉律师、代其云律师对
本次会议进行见证,认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