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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德新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5-30  

证券代码:301349               证券简称:信德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978,600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公司2023年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2,000,00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978,600股后的
101,021,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分红人民币3.00元(含税),实
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30,306,420.00元。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
算的每10股现金分红(含税)=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
股=30,306,420.00元÷102,000,000股×10股=2.971217元/股(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
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
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0.2971217元/股。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24年5月15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预案的情况
    (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预案为:拟以公司现有总
股 本 102,000,000 股 剔 除 回 购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中 已 回 购 股 份 856,200 股 后 的 股 本
101,143,8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分红3.00元(含税),合计派发
现金分红30,343,14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
金转增股本。若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
总股本及已回购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则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剔
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为基数,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分配比例固定不
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调整。
    (二)自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期间,公司股本
总额未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持有公司股份
978,600股。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则要求,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
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02,000,000股
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978,600股后的股本101,021,400股为基数进行利
润分配,合计派发现金分红30,306,420元。
    (三)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及其调整
原则一致。
    (四)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978,600
股后的101,021,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
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7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
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
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
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
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0.3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一)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二)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对应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6日
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调整相关参数
    (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
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978,600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次实际
参与现金分红的股本为101,021,400股,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30,306,420.00元。本
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
股现金分红(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30,306,420.00元÷102,000,000股×10
股=2.971217元/股(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
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
现金分红=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2971217元/股。
    (二)公司相关股东在《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根据上述承诺,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最低减持价格调整为91.62元/
股(保留两位小数,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三)根据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自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之日
(即2024年6月6日)起,公司回购价格上限由64.53元/股调整为64.23元/股。具体计
算过程如下: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
每股现金分红=64.53元/股-0.2971217元/股≈64.23元/股(保留两位小数,最后一
位四舍五入)。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马咀路58号
    咨询联系人:张海龙、杨彬
   咨询电话:0411-85235213
   传真电话:0419-5169858
   八、备查文件
   1、《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
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