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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动科技: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1-09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28 层 2803-04 室
                                                                                                                                           邮编:518048
                                                                                                                              电话:(86-755)2939-5288
                                                                                                                              传真:(86-755)2939-5289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佛山市联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佛
             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
             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本所律师现场列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6869-500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571)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6869-5010              传真:   (86-411)   8250-7579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传真:   (1-888)    808-2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作出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并
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公告了《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 2024 年 1 月
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登记方法等内容。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
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召开。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佛山市南海国家高新区新光源产业基地
光明大道 1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张
赤梅女士主持。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分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向贵公
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
议案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2-
共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5,450,0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5.3015%。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4年1月3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
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65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25%。

    (三)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
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
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如下议案:

    1.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45,472,65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3-
       2.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45,45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2%;22,65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8%;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过。

    2.02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45,45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2%;22,65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8%;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过。

    2.03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表决结果:45,45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2%;22,65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8%;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过。

    2.04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45,45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2%;22,65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8%;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过。

    2.05 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45,45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2%;22,65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8%;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过。

    2.06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45,45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2%;22,65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8%;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过。



                                    -4-
    根据清点后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第 1 项、第 2.01 项议案为特
殊决议案,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除上述议案外,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由此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张建伟     律师




                                             签字律师:_______________

                                                          黄   炜    律师




                                                        _______________

                                                          冉   研    律师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