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恒泰: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06
证券代码:301370 证券简称:国科恒泰 公告编号:2024-039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6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5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 25 号 6 号楼公司 410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蒋友松先生主持。
(注:公司董事长刘冰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现场主持本次会议,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出席会议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公司董事蒋友松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124,377,404 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3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124,342,40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278%。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5,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35,100 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5,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70,600,000 股,其中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3,635,860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
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66,964,140 股。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
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 表 决结 果 :同 意 124,377,404 股 , 占出席 会 议股 东 所持 有效表 决 权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裕丰、孙江岸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