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恒泰:对外捐赠制度2024-11-05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 2
第三章 对外捐赠原则 ................................................................................... 3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 4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赠人 ............................................................... 5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 5
第七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 7
第八章 法律责任............................................................................................ 7
第九章 附则.................................................................................................... 8
对外捐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分公司、各级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捐赠事项的合规管
理,更好地推动各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占 50%以上的公司。
本制度所称分公司,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法注册设立的分公司。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各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
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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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子公司的对外捐赠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法务及合规管理部作为法律和合规事项归口管理部门,主
要负责对捐赠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制度的修订、解释;
(二)定期梳理捐赠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三)对捐赠方案进行法律分析,就其合法性和合规性出具意见书;
(四)审核捐赠合同的合法性。
第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各分子公司作为对外捐赠发起人,系主责部
门/主体,主要负责提出捐赠方案等,具体职责如下:
(一)提出并按照本制度要求撰写捐赠方案;
(二)提报对外捐赠年度预算,确保捐赠金额在预算范围内;
(三)相关批准文件、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
档备查。
第六条 财务部作为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评估捐赠方案对财务
数据的影响等,具体职责如下:
(一)业务财务部从财务管理角度,审核确认主责部门/主体所属公
司是否达到本制度规定可捐赠的条件;
(二)业务财务部审核评估捐赠方案对发起人所属分子公司及公司整
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计算其连续 12 个月累计对外捐赠金额;
(三)税务管理部审核确认受赠人是否在当年度各级财税部门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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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中,并负责接收对外捐赠备案
材料;
(四)预算管理部将捐赠金额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室作为总经理办公会(以下简称“总经会”)的
组织部门,主要按照总经会议事规则负责对外捐赠事宜上会管理,具体
职责如下:
(一)按照本制度和公司其他制度等管理规定和要求,负责判定发起
人提交的上会议题是否在总经会议事项范围内;
(二)负责收集会议议题,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
(三)输出会议决议,并及时将上会结果通知发起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作为对外披露的
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捐赠事宜提交董事会审批以及对外披露,具体职责
如下:
(一)根据公司章程和上市指引提交董事会审批;
(二)按照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公司其他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及时对
对外披露事项进行披露。
第三章 对外捐赠原则
第九条 各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各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人在融资、市场
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
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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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力而行。各公司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
水平、现金流量等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出现盈利能力
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情
况,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调整。原则上:
1、上一年度发生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本年
度亏损或影响各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进行捐赠,特殊情况除外;
2、上一年度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
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不得进行捐赠,特殊情况除外。
(三)权责清晰。各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
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各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
赠意愿。
(四)诚信守法。各公司按照对外捐赠制度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
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十条 各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
括库存商品和其他有形资产等)或其他物资。
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
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
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
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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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赠人
第十一条 各公司对外的捐赠支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
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所在行业,各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
类型进行对外捐赠,具体类型包括:
(一)有关卫生医疗事业的捐赠;
(二)扶贫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向生活困难的社会弱势群
体和个人提供用于医疗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各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
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二条 各公司捐赠的受赠人应为依法可以接受捐赠款物的单位,
如省、市、县设置的慈善会、乡村发展基金会、红十字会,或经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授权的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前述机构需在当年度各级财
税部门公布的有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中。各公司不得
直接向个人捐赠款物。
各公司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外部单位、社会弱势群
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第十三条 对与公司各分子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
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各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四条 各公司对于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团体、合作伙伴或者某
些个人强令的赞助,应当依法予以拒绝。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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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的预算管理,各公司应当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
本公司年度预算管理,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原则上应当控
制在当年财务预算幅度内。
第十七条 对外捐赠方案的制定,由经办人员提出捐赠方案,由部
门主管领导审核对外捐赠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必要性,财务部、法务及
合规管理部应按照本制度之权责审核对外捐赠事宜,提出审核意见后,经
办人员汇总后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受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
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如
有)、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第十八条 对外捐赠的审批手续,各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
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单笔金额小于
10 万元的审批至国科恒泰总经理,10 万元以上的按照如下决策程序审批:
各公司单笔对外捐赠金额 10 万元以上的捐赠事项,需至少提前 60
日填报对外捐赠申请表(见附件 1)和撰写对外捐赠方案并通知法务及合
规管理部,对外捐赠事宜审核通过后,提交“总部三会一层决策流程”进
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报请集团公司“四会一层”批准;
各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累计对外捐赠金额 100 万
元以上的,由董事会批准。
各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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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由股
东会批准。
第十九条 对外捐赠的披露,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严格履行对外捐赠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捐赠项目完成后,经办部门负责人
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公司应当在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
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
第二十条 对外捐赠资料的归档,各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
经办部门应将捐赠方案的相关批准文件、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
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财务部备案。
第七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公司及分公司、各级子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应
当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决策规范
执行,防范并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超出本制度
关于公益、救济范围的捐赠或者超过范围而未履行特殊审批,或者以权谋
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涉嫌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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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本制度中,“内”,“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法务及合规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后附:
附件 1:《对外捐赠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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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对外捐赠申请表
全 称
受赠单
地 址
位情况
联 系 人 隶属单位
主责申请单位 总价值
(或部门) (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捐赠物
品清单
(可另附
清单) (若捐赠现金,直接写金额、币种即可)
捐赠
理由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业务部
门/公
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捐赠协议或合作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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