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恒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11-05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
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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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 2 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六条 公司法务及合规管理部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执行部门。主要职责
包括:
(一)拟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政策、流程及相关制度;
(二)拟定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案与选聘文件、实施选聘程序、提出选
聘建议;
(三)选聘结果经过批准后,安排年报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第七条 财务部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及组织工作质量评估的执行机构。主要
职责包括:
(一)负责所聘请机构工作开展相关的日常管理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等部门协作配合,共同评估所聘请机构的工
作质量;
(三)向公司内部或外部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或评估有关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或解聘相关信息的对
外披露及有关部门报备工作。
第三章 选聘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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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内容及报价进行商谈,
根据公司制定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含最终报价)进行评
价,依据评价结果确定符合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公开发布选聘文件,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
计师事务所参加投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符合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
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 3 个以上(含 3 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投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符合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第十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法务及合规管理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法务及合规管理部确定选聘方式,拟定选聘文件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后发布;
1、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2、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
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3、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不高于
15%,原则上公司不设置审计费用最高限价。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
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
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
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
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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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法务
及合规管理部进行审查;
(四)法务及合规管理部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价组,由评价人员对
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五)法务及合规管理部根据评价结果提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建议,提交
审计委员会审核;
(六)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八)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一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
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
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
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
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四章 机构管理与质量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因业务需
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
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
程序后,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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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
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
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第十六条 公司每年对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审计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的聘用安排。评估主要考虑
的因素包括:
(一)综合素质(市场公信力、规模、专业水平、行业经验、与公司过往
合作情况及有无出现违法受罚事件);
(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质量与效率(重大会计事项的审计发现与意见、
数据的公允性与披露充分性、审计报告提交及时性等);
(三)审计过程沟通情况及效果(审计计划、审计过程及审计报告提交各
阶段的沟通,以及与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及管理层等各层面沟通的充分性、
及时性、客观公允性);
(四)增值服务(公司治理及内控建议,相关免费的专业培训和咨询等);
(五)审计团队的素质及其稳定性和独立性;
(六)审计工作量及审计收费的合理性(与以往年度增长情况及同行业比
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为
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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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修改时亦同。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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