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莱特: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5-10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5064,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96号
致: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卡莱特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
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蔡亦文律师、丛启路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
席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
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
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
道西丽社区留新四街万科云城三期C区八栋A座39楼高级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锦志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4年5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
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
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
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含视频网络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董事会公告》的议案作了审议,
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 《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 《关于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3
7、 《关于监事 2023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9、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的议案》;
10、 《关于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地点、变更实施方式、新增实施
主体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
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
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1、《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10,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9%;反对
14,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表决结果:同意49,910,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9%;反对
14,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10,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9%;反对
14,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10,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9%;反对
14,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10,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9%;反对
14,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85,4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60%;反对
14,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监事 2023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10,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9%;反对
14,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10,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9%;反对
5
14,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10,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9%;反对
14,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关于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地点、变更实施方式、新增实
施主体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10,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9%;反对
14,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
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魏天慧 蔡亦文
_____________
丛启路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