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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盈特焊: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4-04-20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
选举董事或监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
事(包括独立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 监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条 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二章 候选人的通知
    第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相关议案中应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 专业背景、从业经验;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五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
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第十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
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
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三章 投票与当选
    第七条 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或称选票数)等于
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
司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八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 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
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
或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选票数目。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
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
数的,其对该项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
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
得票情况,依照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五)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出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
为当选;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出的候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
额再次进行投票;如果出现当选者有多人出现相同的选票时,若同时当选超
出该董事或监事应选人数,对得票相同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需按本规则,
对上述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六)若一次累计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对不够票数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但所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低于法定人数时,须再次投票选举,直至达到法定最
低人数。
    第九条 当选规则
    (一)实行差额选举,以候选人得票多者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
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的半数。
    (二)如果股东大会虽经两次表决,但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仍不足应
选董事或监事人选时,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当选董事或监事不足法定
人数时,应多次表决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第十条 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或监事前,大会工作人员应提前告
知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需立即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报请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解释。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