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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思泉新材: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4-01-08  

 证券代码:301489           证券简称:思泉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1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 月 8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 月 8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8 日 09:15-15:00 的
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边村思泉工业园综合楼三楼会议
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任泽明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
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6,884,1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081%。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6,883,7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073%。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2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4.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360,52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2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360,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24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4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7%。

    5.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聘任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6,883,8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
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0,2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168%;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83,8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
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0,2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168%;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李宝梁、唐霞。

    3. 结论意见: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思泉新材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