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泉新材: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4-05-20
证券代码:301489 证券简称:思泉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9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的
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边村思泉工业园综合楼三楼会议
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任泽明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
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6,886,1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115%。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6,885,2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099%。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4.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362,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2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361,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26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6%。
5.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聘任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6,886,1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86,1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86,1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86,1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86,1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86,1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 审议通过《关于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86,1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86,1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 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86,1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86,1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李宝梁、冯向伟。
3. 结论意见:思泉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