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泉新材:关于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4-09-25
证券代码:301489 证券简称:思泉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4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25 日(星期三)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25 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5 日 0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边村思泉工业园综合楼三楼会议
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任泽明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由董事廖骁飞先生主持。
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思
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7,151,5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716%。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6,884,2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082%。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3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67,2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4%。
4.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 138 人,代表股份 627,3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8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2 人,代表股份 360,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24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6 人,代表股份 267,2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634%。
5.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长任泽明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授权委托公司董事廖骁飞出席会议,
其他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
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 2024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095,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5%;反对 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5%;
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71,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057%;反对 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86%;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57%。
2. 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为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079,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9%;反对 6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1%;
弃权 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55,6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713%;反对 6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926%;弃权 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6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李宝梁、黄潇葳。
3. 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思泉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