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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固高科技: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7-04  

证券代码:301510        证券简称:固高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 年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
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2024 年 5 月 23 日,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方案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00,010,000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375 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
股利 15,000,375.00 元;不转增资本公积金,不送红股。在本利润分配预案公告
后至实施期间,若公司总股本因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再融资
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对每
股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分配股份
基数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距离 2023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时间未超过两
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00,010,00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375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
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
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3375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股
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
持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
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75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375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7 月 10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7
月 11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7 月 1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
“若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经相
应调整后的价格”。根据上述承诺,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将
对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作相应调整。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南山区科技园粤兴一道 9 号香港科技大学产学研大楼五楼固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李小虎
咨询电话:0755-26737258
传真电话:0755-26737236
咨询邮箱:ir@googoltech.com
八、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