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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铝时代: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2024-09-26  

     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


                              的其他承诺事项

序号                              项目                    页码
 1     关于社保公积金相关情况的承诺函                      1
 2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3

 3     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27

 4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29

 5     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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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为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郑重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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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承诺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经
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特殊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委托,担任重庆
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向发行人出具了《北京
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作为发行人律师,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所现作出如下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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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
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
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
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
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
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特此承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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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为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本所作为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计机构,就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件,郑重
承诺如下: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本承诺仅供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用,并不适用于其他目的,且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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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
为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公司为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岀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承诺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颜 丹               高怀蛟




    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____________
                           胡 劲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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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为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本所作为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验资复核机构,就本所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郑重承
诺如下: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本承诺仅供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用,并不适用于其他目的,且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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