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新芝生物:关于增加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09-27
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公告编号:2024-081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9 月 2 日证监许可〔2022〕2024 号《关
于同意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的批复》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925,941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5.00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373,889,115.00 元,扣除
发行费用 38,882,339.15 元,合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5,006,775.85 元,以上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
字[2022]第 ZF11214 号和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313 号验资报告。
二、增加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说明
随着募投项目的开展推进及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求的变化,为进一步提高募
集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更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
于 2024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开
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分行申请开立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生命科学仪器产业化建设项
目”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开立募集
资金账户,并由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要求,
公司已增加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
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四、本次增加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信息
账户名称: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银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账号:33150101100100000509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生命科学仪器产业化建设项目
五、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150101100100000509,截止 2024 年 9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2,00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生命科学仪器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专户存放金额为 2,000 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
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规
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
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
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丙方提
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
管理》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丙方每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
行一次现场核查。甲方和乙方应当充分配合丙方的调查、核查与查询。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
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为 project_xzsw@citics.com。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
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7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
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有权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六、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1 招商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 574906933110177
生命科学仪器产业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 化建设项目
2 33150101100100000509
行营业部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3 94130078801988660067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司宁波高新区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技术服务和营销网
4 33150198513600003714
波国家高新区科技支行 络建设项目
5 中信银行宁波东城支行 8114701013100441380 补充流动资金
七、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