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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新芝生物: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2024-10-15  

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公告编号:2024-086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10 月 12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
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
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具有良好的执
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第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
聘、邀请选聘、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
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
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以上具备
相应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
参加选聘。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
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五)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
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
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
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
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
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
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
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
应不高于 15%。
    第七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
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八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
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
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
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公司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如需);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
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四)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五)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
事会;
    (六)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七)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
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
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
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
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
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
义务,完成审计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它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
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
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
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
过两年。


                       第五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
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
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需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情形。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
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
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
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
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
无不当情形。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
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
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
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
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分;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
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
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
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
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
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
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