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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港集团: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港集团实施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A股限制性股票事宜之法律意见书2024-10-29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99 号尚嘉中心 12 层、22 层 (200051)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Add: 12F&22F,L'Avenu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电话 Tel: +86 21 23563298       传真 Fax: +86 21 23563299
                               GUANTA O LA W FIR M
                                                                                         网址 Website:http://www.guantao.com          邮箱 Email: guantaosh@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A 股限制性股票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月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香港 天津 杭州 苏州 成都 厦门 大连 济南 西安 武汉 南京 福州 郑州 海口 重庆 合肥 洛隆 青岛 南昌 温州 悉尼 多伦多


BeijingShanghaiGuangzhouShenzhenHong KongTianjinHangzhouSuzhouChengduXiamenDalianJinanXi’anWuhanNanjingFuzhouZhengzhouHaikouChongqingHefeiLuolongQingdaoNanchangWenzhouSydneyToronto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99 号尚嘉中心 12 层、22 层 (200051)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Add: 12F&22F,L'Avenu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电话 Tel: +86 21 23563298   传真 Fax: +86 21 2356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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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上港集团              指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上港集团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激励计划(草案)》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计划
               《激励考核办法》/《考核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
                                       指
                       办法》                                               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
                  《激励管理办法》             指
                                                                            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               指               依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只有
                        限制性股票             指
                                                      在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才可解除限
                                                                                        售
                          本所                 指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
                    《规范通知》               指
                                                                                  题的通知》
                                                      《关于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推进股权激励工作促进高
                    《指导意见》               指
                                                        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国资委分配[2019]303号)
                    《公司章程》               指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公司实施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A股限制性股票事
                    本次回购注销               指
                                                                                        宜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国际港务(集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A股限制性
                                                                          股票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 1 -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香港    天津   杭州    苏州   成都     厦门     大连   济南   西安   武汉    南京      福州   郑州   悉尼   多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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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99 号尚嘉中心 12 层、22 层 (200051)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Add: 12F&22F,L'Avenu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电话 Tel: +86 21 23563298   传真 Fax: +86 21 2356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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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 Website:http://www.guantao.com   邮箱 Email: guantaosh@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A 股限制性股票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接受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委托,作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
                 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就公司本次实施回购注销部
                 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准确、有效的材料、文件及陈述说明(无论书面或口头),且该等材料、
                                                                      - 2 -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香港    天津   杭州    苏州    成都     厦门     大连   济南   西安   武汉    南京      福州   郑州   悉尼   多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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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Add: 12F&22F,L'Avenu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电话 Tel: +86 21 23563298   传真 Fax: +86 21 2356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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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及陈述说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扫描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且完整;所提供的材料、文件上
                 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
                 权;

                        (三)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参考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或承
                 诺文件;

                       (四)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五)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事宜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
                 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
                 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
                 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实施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事宜及相关法
                 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八)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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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授权和批准

                       (一) 2021 年 6 月 16 日,上港集团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根据上述决议和相关会议资料,上港集团授权董事会在出现本次激励计
                 划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时,办理该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二) 2024 年 8 月 26 日,上港集团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草案)》、《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 1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779,488 股。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
                 了核查意见。上港集团召开了 2024 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
                 同意《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并同
                 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上港集团召开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三
                 次会议,全体委员同意《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2024 年 8 月 27 日,上港集团披露了《上港集团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30),特此
                 通知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
                 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均
                 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
                 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根据上港
                 集团的说明,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上港集团未收到债权人关于清偿债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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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提出的异议。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
                 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依
                 法通知债权人,且无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港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决议、上港集团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
                 见、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的死亡证明、职务变更证明材料、公司说明等资料,公
                 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等情况具体如下: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在任期届满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其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所有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
                 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激励对象因职务变更(非个人原因)、死亡、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等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服务期间符合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
                 按激励对象在 2020-2022 年内的服务时间折算调整可授予权益,待达到可行使时
                 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时解除限售,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
                 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
                 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因组织任命、
                 职务变动成为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根据相关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届时由相关方就该等激励对象取得前述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付款项的利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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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支付事宜另行协商确定,利息不高于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
                 利率计算的利息;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
                 解除限售条件”之第(三)款 2 和 4 的有关规定,根据《考核办法》等对激励对
                 象的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进行评价,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与其考核年度绩
                 效评价结果挂钩。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
                 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
                 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
                 低值予以回购。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说明,1 名首次授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离
                 职;1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因死亡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2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涉嫌职务犯罪;1 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因职务变动成为公司监事,不再具
                 备激励对象资格;首次授予中有 6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评价得分位于 90
                 分至 95 分之间(其中 2 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绩效考核评价得分是任期考
                 核评价得分,4 名其他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得分是 2021 年度考核评价得
                 分)。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 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激励对象涉及 11 人,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2,779,488 股(其中涉及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 2,692,488 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87,000 股)。

                       2. 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则”之(二)“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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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如下:
                       派息: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 P 仍需大于 1。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1 年 7 月 30 日,授予价格为 2.212 元/股。
                       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2 年 7 月 18 日,授予价格为 3.10 元/股。
                       (2)派发现金红利情况
                       2022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明确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99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423,056,136.71 元
                 (含税)。2022 年 8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2 年 8 月 19 日发放现金红利。
                       2023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明确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259,780,265 元(含税)。
                 2023 年 8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
                 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 年 8 月 11 日发放现金红利。
                       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明确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004,872,897 元(含税)。
                 2024 年 5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
                 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 年 5 月 15 日发放现金红利。
                       (3)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后所适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调整后所适用的授予价格:P1=2.212–0.18996–0.14–0.172
                 =1.71004 元/股。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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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留授予部分调整后所适用的授予价格:P2=3.10–0.18996–0.14–0.172
                 =2.59804 元/股。

                       (4)回购价格的确定
                       (a)激励对象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
                 “(二)激励对象个人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在任期届满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所有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
                 (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
                 购。”

                       (b)激励对象因死亡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
                 “(二)激励对象个人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4、激励对象因职务变
                 更(非个人原因)、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
                 系,且服务期间符合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按激励对象在 2020-2022 年内的服务
                 时间折算调整可授予权益,待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时解除限售,
                 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
                 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c)激励对象涉嫌职务犯罪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
                 “(二)激励对象个人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7、其他未说明的情况
                 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之和。”

                       (d)激励对象因职务变动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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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
                 “(二)激励对象个人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5、激励对象因组织任
                 命、职务变动成为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根据相关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
                 购,届时由相关方就该等激励对象取得前述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付款项的
                 利息支付事宜另行协商确定,利息不高于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
                 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e)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而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之第(三)款 2 和 4 的有关规定:“根据《考核办法》等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年度
                 个人绩效进行评价,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与其考核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
                 钩。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
                 解除限售。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
                 (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
                 购。”

                       3. 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

                       根据公司确认,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登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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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账户号码:B886745885

                       公司已向中登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注销安排符
                 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其他事项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须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注销登记
                 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
                 的原因、数量、价格及注销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后续应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并经
                 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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