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4-07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0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北京瑞城四季酒店三层四季 厅I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7,655 其中:A股股东人数 17,652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 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489,513,707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3,956,260,339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 1,533,253,36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39886 比例(%)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26.694429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0.345457 (四)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长张佑君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其中,董事长张佑君先生、非执行董事赵先信先生 现场参会,非执行董事张麟先生、付临芳女士、王恕慧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李青先生、 史青春先生、张健华先生以电话/视频方式参会;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现场或视频出席5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王俊锋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1 此外,公司聘请的律师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嘉源 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共同 担任。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3,950,697,890 99.859401 3,525,120 0.089103 2,037,329 0.051496 H股 1,532,521,768 99.952284 3,100 0.000203 728,500 0.047513 合计 5,483,219,658 99.885344 3,528,220 0.064272 2,765,829 0.05038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同意票数超过1/2,本议案获通过。 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即100%为现金分红),向2024年中 期现金红利派发股权登记日(具体日期将进一步公告)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派 发红利,每10股派人民币2.40元(含税)。以2024年6月30日本公司A股及H股总股本 14,820,546,829股为基数,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556,931,238.96元(含税),2024 年中期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0,193,712,130.12元,合计派发现金 红利占2024年中期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34.89%。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召开日(即2024年8月28日)后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 生变动的,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2024年中期剩余可供分配的未 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期。 现金红利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 港币实际派发金额按照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公司2024年中期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12月24日前派发完毕。 2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2024年中期利 1 2,277,239,610 99.756332 3,525,120 0.154421 2,037,329 0.089247 润分配方案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表百分比例为A股中小股东相关投票数量/出 席会议的A股中小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关联/连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史震建、赵洁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