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8-16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8月15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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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第四条 公司须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
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
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五条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委员会
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
任命,并由至少三名成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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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半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并作为召集人),
由独立董事担任, 并由董事会任命,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履行委员职务。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
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研究和审查本集团的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与方案、工
资总额预算及执行情况;
(五)负责对本集团中长期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审查中长
期激励管理办法及执行情况;就制定或者变更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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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
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员提议时,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
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
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至少三分之二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
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
应当予以回避。因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
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
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
等方式进行。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
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
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
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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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通过通讯
方式召开,或者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通
讯方式包括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会议等形式。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
供必要信息。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
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 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 五 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
数;“本集团”是本公司及所属全部子公司合称。除非特别说
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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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公司董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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